-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勤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供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金。應施檢疫物之输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规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並得按次處罰。
-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 收件人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规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緩。
【非洲豬瘟政策宣導】刊登販售「境外應施檢疫物」請於上架前確認商品符合輸入檢疫條件!
一、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法」)第38-3條,有刊登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之廣告刊登者及平台提供者應(1)加註有關宣導防疫或檢疫之必要警語。(2)保存刊登者、販賣者或訂購者個人資料,或定期提供予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3)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內容。
二、依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第5條第1項規定,「應施檢疫物廣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店家應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應施檢疫物廣告之相關內容:
- (一)廣告之應施檢疫物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
- (二)廣告之應施檢疫物屬輸入家禽肉類,未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附件四之二家禽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之規定。
- (三)廣告之應施檢疫物屬輸入偶蹄類動物肉類,未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附件四之三偶蹄類動物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之規定。
- (四)廣告之應施檢疫物屬輸入犬貓食品,未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附件四之六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之規定。
- (五)廣告之應施檢疫物屬輸入含肉加工產品,未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附件四之八含肉加工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之規定。
- (六)廣告之應施檢疫物屬輸入調製動物飼料,未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附件四之九調製動物飼料之輸入檢疫條件之規定。
三、 本平台一律禁止刊登前述商品(包含非洲豬瘟疫區的豬肉及豬肉製品),縱使並未進貨、未成立訂單、或未開啟購物車等,仍已觸犯本法及本措施規定,防檢局得依法裁罰新台幣3-15萬元罰鍰,敬請檢視您所上架的商品,並盡速移除違法或無欲銷售的商品。
四、 為防範非洲豬瘟疫情擴大並確保本平台商品之合法性,本公司將不定期巡查平台上商品內容,如您接獲本平台之商品違規通知信時,敬請於期限內依來信指示改善(例如:清楚標示商品產地、檢附證明文件(輸入檢疫證明書、廠商切結書等))或移除違規商品。如您的違法刊登行為,致本公司受有任何不利益,本公司將向貴店家提出求償!
五、 相關規定請參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非洲豬瘟資訊專區》查詢或洽防檢局專責聯繫窗口:02-3343-2074、02-3343-6422、02-8978-9655、02-8978-7901。
*參考網站及資料:
(1)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2)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
(3)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
(4)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5)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6)境外應施檢疫物物品名稱說明表
(7)防檢局聯繫窗口一覽表
(8)常見問與答